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马飚二○○九年十二月十八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实现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向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卫生院是政府在乡镇设置的公益性质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按照功能、规模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乡镇卫生院建设的财政投入,促进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核定并保障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帮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乡镇卫生院不得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的方式经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学教育、科研、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制度,选派医疗业务技术骨干轮流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一定期间,定期组织医疗专家到乡镇卫生院开展巡回医疗,组织医疗设备支援乡镇卫生院。第七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资金、物资、技术等形式捐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公共卫生服务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承担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提供服务。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履行下列疾病预防控制职责: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二)开展健康教育;
(三)完成国家规定的免疫规划工作任务;
(四)做好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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