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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就我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具体要求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考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化原则。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包括

(一)住宿场所:

为消费者提供住宿的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文化娱乐场所:

为消费者提供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包括影剧院(俱乐部)、录像厅(室)、游艺厅、歌舞厅(含卡拉ok歌厅)、音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

(三)沐浴场所:公共浴场(室)、桑拿中心(水吧spa)温泉浴场(室)、足浴场(室)等;

(四)美容美发场所:

为消费者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和理发、护发、洗发、美发、烫发、发型设计等服务的、具有固定经营场地的场所,包括美容店(院、中心、会所)、理发店(厅)、美发店(厅)、理发美发沙龙等;

(五)游泳场所:人工游泳场(馆)、天然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

(六)商场(店)、书店:城市营业面积300㎡以上和县、乡、镇范围内营业面积200㎡以上的室内场所、书店;

(七)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八)候车(机、船)室

第四条卫生许可证复核的具体要求,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未完,全文共1855字,当前显示6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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