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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办法(高校)

定远县流动党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离开本乡镇、本单位党组织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6个月但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变化频繁的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的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

流动党员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县流动党员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考核评比,开展评先评优活动,总结完善推广有效的管理方式方法。

第五条各乡镇、各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流动党员党组织及其党员的具体管理,要依托县计生以及公安系统相关数据,准确掌握本乡镇、本单位流动党员的流出地点、时间、从业内容以及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并进行管理。

第六条同一乡镇或单位集体外出、从业地点相对固定的流动党员,采取“集出集管”的方式,党员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成立流动党组织或党小组,指派专人负责,随时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七条流动党员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和党员证明信管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县委组织部领取,由各基层党(工)委统一组织发放给流动党员。各基层党(工)委每年至少查验一次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党员证明信由各基层党(工)委出具证明,到县委组织部开具,党员证明信应注明有效期,超出有效期将不再证明其党员身份。

第八条流动党员要按章依规办理组织关系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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