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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有关优惠政策汇编

一、高新技术企业

(一)税收

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

2、大学科技园区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减免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号)

(二)国土房管

1、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给;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公示地价标准的50%-70%计算,并可以挂帐处理,但转让时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涉及新增用地的,免收公路建设附加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收益部分,可作为国家股全额注入该企业。----《重庆市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意见》(渝府发[2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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