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5篇
承德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等六个文件的通知》(冀政函[2011]93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等六个文件的通知》(承市政字[201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并取得合法证照企业(单位)的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是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地方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列管对象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被吊销证照的,列入“黑名单”: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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