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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财社【2009】

2030号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9‟211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农保财政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中央财政

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即55元/人、月),对我省全额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按确定的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参保农业户籍人口总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等核定。

(二)省级财政

省级财政对试点县参保农民缴费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按试点县当年参保缴费人数、试点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核定。

(三)县级财政

试点县财政对参保农民缴费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由各试点县根据当年参保缴费人数核定;对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由各试点县按实际参保人数和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对选择高档缴费标准缴费和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由各试点县按当地具体实施意见确定的奖励标准、缴费人数等给予补助。自行提高基础性养老金的,提高部分由各试点县按当地实施办法规定给予补助。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各试点县财政局和劳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联合向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新农保试点中央及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经两厅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待中央资金下拨后核拨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要求

各试点县财政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上报的申报材料,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地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情况,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内容完整,不得瞒报、虚报、漏报。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包括本地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准备情况、政策规定和资金安排情况、试点启动和实施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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