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建筑工地工伤处理法律意见书

【要点提示】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遭受损害,雇主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雇员投工伤事故保险,雇员有权选择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赔偿,也可选择以雇员受害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予以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及案号:某市人民法院(2006)民初字第17号(2006年2月23日)

二审法院及案号:某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中民终字第149号

【案情】

原告张某,男。

被告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经理。

被告郑某,男。

被告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某市龙福苑1号楼建设工程,建设中该公司将搭建钢管外脚手架劳务工作交给被告郑某完成,2004年12月18日,被告郑某雇请原告张某到该工地从事搭建脚手架工作,工资由郑某发放,每日约40元左右。工作期间被告建筑工程公司未提供安全防护网及劳保用品。2004年12月20日上午11时许,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从脚手架上摔下至伤,2004年12月20日至2005年1月27日间,原告先后两次在某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5年3月29日至2005年6月17日在大理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此间原告还在某州人民医院、医学院附属医院、某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等进行门诊治疗,以上治疗共花费各项医疗费用计35511.48元,费用均系由被告郑某通过找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卢祖良以借款形式支付。另被告郑某还向原告家属张向龙支付了生活费用2700元、支付床位费和租房费等2500元,合计5200元。事故发生后,经被告建筑工程公司要求,2004年12月25日,被告郑某与建筑工程公司订立了承包全部钢管外脚手架工程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公司对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工程结算以2.2元/㎡计算。2005年6月9曰,某州劳动和社会保险局作出大劳社工认(2005)121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原告为工伤。2005年7月12目、12月28日,某州劳动鉴定委员会分两次向被告建筑工程公司作出《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批复》,鉴定张某为二级伤残,截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完全护理依赖。2005年9月5日,原告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诉人建筑工程公司承担支付原告的工伤待遇85万元。2005年11月30日,经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以原告不能证明张某与李云彩系同一自然人,仲裁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于2005年12月14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从龙福苑1号楼建设工地脚手架上跌下的人就是张某的事实没有异议。

原告张某诉称。2004年12月18日,原告到被告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某市龙福园小区工地从事搭建外墙脚手架工作,被告建筑工程公司未安装工程防护网和向工人发放劳保用品。2004年12月20日11时许,原告在第四层架子上工作被风吹下跌伤,经某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某州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高位截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建筑工程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的全部工伤待遇28.6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未完,全文共10209字,当前显示132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