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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

通知

(财企[201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地方国有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地方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多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比例补助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进行

三、预拨专项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城市拟实施改革的厂办大集体户数、资产负债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职工(含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按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匡算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有中央财政就补助金额等。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未完,全文共1882字,当前显示61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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