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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原则】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要按照医改工作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补助资金确定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要统筹考虑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医改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强化管理,注重实效。要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程序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绩效考评,量效挂钩。要强化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并建立考核情况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第四条【内容和方式】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医改工作部署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重点安排使用。现阶段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

(一)用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推进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工作。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试点地区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的方式下达。

(二)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各地按规划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主要包括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的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等支出的补助。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的方式下达。

(三)用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全国包括民营医院在内的三级医院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主要包括对完成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适宜技术推广等支出的补助。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对于经过评审产生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采取“先期预拨一定比例补助资金、项目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的方式下达。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另行发布。

(四)用于其他医改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根据医改工作安排除上述支出以外、与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具体补助内容和方式由财政部商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医改相关规划以及年度医改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第五条【资金申报】

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提出预算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六条【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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