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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职业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本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要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定期发布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开展评估和评优表彰,负责指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一)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二)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中级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三)申请举办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推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抄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具体程序:

(一)受理。举办者向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行政部门核实材料齐备后,应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评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组织,对举办者申办材料、办学条件等组织审核、考察和论证,对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下达正式批复,核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第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持办学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到相应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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