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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职业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兴义市民办学校(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学校(园)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园),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筹资金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园),除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为本系统或本区域成员子女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举办的民办学校之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兴义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由上级教育、劳动局统一管理。兴义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学校(园)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兴义市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国防教办)、兴义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

第五条民办学校(园)的办学经费自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园)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六条民办学校(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达到基本的教育质量要求。

第七条民办学校(园)应当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民办学校(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校(园)长;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有按学校类别、层次与规模配备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

(四)有符合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规定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五)有学校的组织章程;

(六)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七)有相应的开办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按照兴义市民办学校<园>办学准入条件标准执行)、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园)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园)章程、首届学校(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园)、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园),其学校(园)名称应明确表示学校的类别、层次。

第十三条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审批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申请设立普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的,首先向其所在地提出;按属地管理原则权限,符合规划范畴和达到兴义市民办学校<园>办学准入条件标准的,签出意见后上报。市教育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其中完全中学的审批,由市教育局作出初审决定,对初审合格的,报州教育局审批。申请设立跨区、县招生的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审批后报州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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