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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职业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附件1:

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优化我省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结合本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应以教育部最新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为基本依据,使用规范名称,并遵照本实施细则,履行相关程序,自主设置、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四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区域发展重点设置专业,支持和引导学校之间合理分工、错位发展,努力形成结构合理、紧扣产业、各具特色的专业体系,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省、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实时动态调整学校专业设置,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每年修订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对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就业率低下,办学质量不高的专业要及时停办。

第六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布局、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未完,全文共2537字,当前显示8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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