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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数的保障房

宿松县龙门南路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细则

第一条根据《宿松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松政【2011】

56号)文件精神及规定,制定本分配销售细则。

第二条申请时间

从2012年6月18日起至2012年7月18日止,逾期未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三条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㈠具有县城规划区内非农户口,家庭成员均属于首次购房(含房改房),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家庭年收入低于全县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2倍以下,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人均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㈡符合条件㈠的离异人员必须离异达到两年以上;㈢符合条件㈠的未婚青年必须达到二十六周岁以上。具体细化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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