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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政务云计算中心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在总行授权下依法行使职权,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及《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中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工作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辖区分支机构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政务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四条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但依照本办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政务公开应当依据公开的内容来确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捷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辖区分支机构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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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安排、部署、协调、指导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政务公开工作

(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对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纪委、监察室、办公室和法律事务处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领导小组及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纪委、监察室牵头组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联系等;办公室主要负责接受社会公众、有关单位的问询以及对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政务公开事项问询的组织工作;法律事务处人员主要负责接受法律咨询,协助起草有关办法,办理与法律相关的事项。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辖区各分支机构应当明确专门的政务公开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辖区各分支机构的业务部门应当确定联络员配合本单位政务公开机构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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