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义乌市投资项目
审批“三制”办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能,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2‟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指在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通过推行代办制、联办制、模拟制等新型审批制度,达到“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总要求,全面提高投资领域审批效率和质量。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工作由市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其办公室(以下简称“三制”办)负责管理、协调和监督,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办中心)协助办公室工作,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投资项目审批“三制”办理适用于市域范围内由市代办中心代办或各镇街、开发区、工程建设指挥部、部门兼职代办人员代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与投资项目审批相关的服务事项都应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并授权窗口办理。
第五条各审批部门应当采用简化审批内容、合并审批
环节、提前介入审批、联合审批等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六条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投资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的共享和交换。投资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应建立办事资料共享库,通用的办事资料由市代办中心统一扫描上传,审批部门在线审核或下载存档,申请人不再另行提交。
第二章代办制
第七条代办制指投资主体向市代办中心提出申请,由该机构指派专业代办人员无偿协助投资主体办理投资项目审批申报及相关业务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八条代办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所涉及的审批服务事项和涉及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网络等的公共服务事项。
根据投资主体要求,经市“三制”办同意,代办内容可延伸至竣工验收、房地产初始登记等相关环节。
与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由投资主体自主选定,市代办中心提供指导、协助和代办。
投资主体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全程或部分委托代办。第九条投资主体委托代办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人员应相对稳定,若
发生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人员;
(二)及时、准确、真实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根据市代办中心、审批部门的意见修改、补充、完善申报材料;
(三)按规定交纳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审批过程中须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委派人员到场;
(五)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第十条市代办中心工作人员应指导投资主体熟悉办事流程和服务指南,共同编制项目审批进度计划;指导、协助填报各类表单,协助投资主体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跟踪、管理和协调审批进程,及时、主动向市代办中心和投资主体反馈进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一条申请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应提交以下办事资料:
1、投资主体授权委托书;
2、投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
3、项目用地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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