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
安徽省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以研究、教育和欣赏为目的的,收藏、保护、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的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民办博物馆是博物馆事业的组成部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博物馆。
第四条民办博物馆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范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加强藏品的保护与展示、实施优惠政策等措施,鼓励和扶持民办博物馆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博物馆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办博物馆的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藏品数量达到500件(套)以上,但体量较大、整体价值高、特色显著的藏品,数量前述规定的限制;
(二)有固定的、适宜开放的专用馆址;
(三)有管理章程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安全和消防设施;
(五)藏品来源合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
(二)藏品目录及陈列展览大纲;
(三)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材料;
(五)博物馆章程草案;
(六)拟任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消防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出具同意设立意见,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经审核同意设立民办博物馆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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