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的通知
深文体旅〔2012〕5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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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在我市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优先发展填补我市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区域特色、行业特性或地方文化特点,以及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密切相关的各类民办博物馆。
第二章经费支持
第四条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民办博物馆门票补贴和临时展览补贴。
第五条对年度接待免费参观一万人次以上的民办博物馆给予门票补贴,每家博物馆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五十万元。门票补贴根据每人次门票补贴标准和免费参观总人次核算,每年申请上一年度门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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