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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且以实施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第三条设立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规划的实际需求。

第四条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不得开展军事、警察、宗教、政治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等宣传及培训活动。

第五条市、区(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的管理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机构履行管理职能。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

第六条设置教育机构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民办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可以由高层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申请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所限制的对象。

(二)有规范的名称,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其中,决策机构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理事应当具有同层次教育教学经验3年以上

(三)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民办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具体要求是: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举办学科类文化补习的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举办艺术类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五)办学场所应当具备相关合法手续,符合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规定。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和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

租赁办学场所的,应与房屋所有权者签署真实、合法的租赁合同,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

(六)拟任教育机构的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应当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具有与所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

(七)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教学计划以及有关管理制度

(八)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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