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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司法为民具体措施指引30条

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在审判工作中全面落实好为民、便民、利民举措,根据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上海法院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一、起诉受理阶段

1、“一站式”服务。立案接待大厅分设窗口,为当事人提供导诉、立案

审查、材料收转、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案件查询、办理公示催告和上诉事项等系列服务。

2、立案。法院提供从立案到缴费“一条龙”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常规案

件一般做到当场审查、当场立案。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准许其口头起诉;当事人文化程度低、诉讼能力弱的,法官应主动释明,加强立案指导;当事人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法官可上门立案;对追索“三费”人员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民生案件优先立案,并启动立、审、执快速通道。偏远地区当事人可向全市各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提起诉讼,就地立案。立案窗口设立午间值班制度,急当事人所急。

3、网上立案审查。凡一审普通民事、民商事及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可

通过上海法院网(包括各法院的互联网站)申请网上立案审查。法院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预约当事人办理手续。当事人还可通过上海法院网下载常用诉讼文书格式。4、法律咨询。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可在立案大厅免费取阅或通过多媒体了

解各类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证据指南、缴纳诉讼费标准、案件流程图示、各类案件审理期限等。也可通过电话、窗口接待等进行咨询和查询。法院还可为当事人提供公证、鉴定、工商登记、法律援助等部门的地址、电话等,为其办理相关事务提供方便。

5、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到立案接待大厅要求办理、咨询诉讼或相关事务

时,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其办理事项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标准和所需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对材料不全的可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补办事项。

6、设施完善。立案大厅配备公用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网络端口等设

备;设立当事人书写区、等候区、独立的信访接待场所和调解场所,以及银行收费窗口等;为特殊当事人提供无障碍设施、老花镜等。7、诉讼费用缓减免。当事人起诉时若经济确有困难,并符合追索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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