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审查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矿井地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完善《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制度,规范全省煤炭资源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审批
(一)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编制的条件
1、为给煤矿建设项目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新建、改扩建煤矿前期,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勘探单位对所划定的井田进行勘探,并编制完成划定井田范围的勘探地质报告;
2、勘探单位编制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必须经各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
3、经省级以上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复后的勘探地质报告方可作为下一步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地质依据。
(二)申请审批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需上报的资料
1、具有勘探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勘探地质报告书及全套资料;
2、各市煤炭工业局或集团公司上报的请求审查地质报告的文件及初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或划界文件复印件;
4、经省政府或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复的办矿或增加生产能力批复文件复印件;
5、改扩建矿井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审批程序
1、省煤炭工业局负责接收下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
2、省煤炭工业局规划处在接到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申请和有关资料时对其齐全完整性进行初审,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办理完毕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的全部手续。
3、经初审完整齐全的资料由省煤炭工业局规划处编号登记,开据《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资料接收回执单》。
4、省煤炭工业局规划处在初审所报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勘探地质报告资料齐全后,下达委托通知书,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出具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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