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和《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是指通过新建、购买、调剂、调拨、装修、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固定资产的行为。这些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运输设备,专用设备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按配置标准核定单位资产配置量,对资产配置事项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条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制定有关资产配置标准,按配置标准或核定的单位资产配置量对资产配置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包括以配置标准或核定的资产配置量及相关规定为依据编制资产购置预算,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第七条建立资产配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资产配置工作联席会议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资产配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
1策。
配置原则与条件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在保证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基础上,遵循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九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未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备。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新增机构、新增人员的;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现有资产无法满足的;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更新的;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以存量资产制约增量预算,建立存量资产与增量预算挂钩的机制。
配置标准与配置量核定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性质、行业特点,分不同的资产类别逐步分类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配置标准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人均建筑或使用面积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办公用房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对租赁的办公用房,应按不同的租赁年限适当降低装修标准。
第十四条办公家具配置应以经济、实用、美观为原则,杜绝奢华、浪费。
2第十五条通用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一般以正式在编人员为计算依据,部分通用办公设备可根据办公条件及业务工作需要配置。
临时及借用人员需要使用资产的,原则上由单位自行调剂,特殊原因需配置资产的由资产配置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应依据资产配置标准,逐步、分批核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量,作为编制资产预算的依据。
市财政部门在核定时,应严格控制在资产配置标准以内,资产配置量核定后,若遇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资产配置量核定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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