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关于修订《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使用国家总局新执法文书,省局对《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冀安监管政法(2005)65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及修订后的《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转发所属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修正调整的主要内容2.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附件1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增加“《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二、第九条关于《责令整改指令书》增加如下内容。整改期限涉及有关技术问题的,应当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合理确定。
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必要时可对危险设备、场所加贴封条,并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经审查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使用。
三、增加关于《询问通知书》的使用规范,作为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需要被询问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询问的,应当填写《询问通知书》,载明询问具体时间、地点、当事人需要携带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等。
四、修正原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有关规范,作为第二十七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根据需要注明就地或异地保存。
五、增加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的规范,作为第二十八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七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六、增加《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的使用规范,作为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如实记录,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并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七、增加申请先予执行的内容,作为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停止作业、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八、增加执行中与有关部门协调的内容,作为第四十条。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执行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断电、停供火工用品等临时措施。
九、修正原延期缴纳罚款的有关内容,作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案件负责人应当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经批准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的,制作《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于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的,不得随意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数额。
十、增加文书送达回执的使用规范,作为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所有法律文书,均应填写《文书送达回执》,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压按指纹。送达的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未完,全文共10389字,当前显示149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