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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1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

务聘任制的决定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

题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保

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的顺利进行,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是负责

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确定其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各级评委会对本单位行政领导(或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受同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的业务指导,行使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权力。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3条各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是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的归口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组织、指导、协调、检

查,做好有关政策解答、学历资历审查、日常定期考核及日常事务处理等项工作。

【章名】

二、组织

第4条评委会应按系列组建,负责各该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

审。各单位、各部门不设置综合性的评委会,各系列评委会不得评审本系

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5条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分别按高、中、初级组建评委会。铁道

部组建正高级职务评委会;经部授权,各路局及总公司等局级单位组建高

级职务评委会,名单报部批准。正副高级职务评委会均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委会按国家教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授予的有关专业(学科)教授、副教授的评审权进行组建,由铁道部批准

,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由部人事司会同教育司提出,部职改领导小组审

核,报国家教委批准;副教授评审权的授予,由部人事司会同教育司提出

,经国家教委同意后,部职改领导小组批准。

各中级职务评委会由部属单位批准。初级职务评委会由有评审权的单位自行组建。

未按上述规定呈报批准或备案的评委会,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6条评委会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的本学科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正高级职务评委会委

员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务;高级职务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及

以上职务;中级职务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务,其中具有

本专业高级职务的委员应不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职务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

专业中级及以上职务。

为掌握政策,具有本专业相应技术职务的干部人事(职改)部门的人

员应参加评委会。

第7条各级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主任、

副主任委员可由单位的主管专业技术的负责人或有威望的专家担任。高级

职务评委会一般由25人及以上组成;中级职务评委会一般由20人及以

上组成;初级职务评委会一般由13人及以上组成。各级评委会委员中,

中青年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8条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等系列,可在评委会下按学科、专

业设置若干评议组,协助评委会做好评审工作。

专业(学科)评议组一般由5~7人(卫生专业为6人)组成,设组

长1人。组长应由本专业相应评委会委员兼任,小组成员必须符合本专业

相应评委会委员需应具有的技术职务,正高级职务专业(学科)评议组成

员应全部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务,高级职务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全

部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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