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81513【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0-09-29【生效日期】
2000-1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2000年9月29日市十一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道路管线(以下简称道路管线),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内道路沿线的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适用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区域以及桓台、高青、沂源三县县城的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与城区道路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建设紧密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建设的原则,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
第六条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和单位编制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并对各项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协调,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第七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道路管线工程规划。
第八条第八条道路管线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设计。
第九条第九条道路管线工程应当按照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与道路工程统一设计,同步施工。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施工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划设置横过道路的管线通道。
现有道路管线工程不符合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根据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逐步改造。
第十条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区主要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管线综合管沟,有关单位应当使用管线综合管沟,并向管沟产权单位交纳使用费。使用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不能使用管线综合管沟的,应当设置专业管沟。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除受技术条件限制外,新建、改建、扩建各种道路管线工程应当按月照道路管线规划在地下敷设。现有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改入地下。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道路管线设置应当布局合理,走向顺直;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同类管线应当合并,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当同沟敷设;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各种管线不得重叠。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一般不小于零点七米。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旧城区内道路狭窄、现状管线较多的地段,管线间距可适当缩小,但应当由承担新建管线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提出管线拟定位置及管线保护、施工处理措施,经建设单位征询相关管线所有单位的意见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管线穿越桥涵时,应当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当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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