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1
4政策要点: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申报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
2、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示范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银行借款合同、资金到位和利息支付的证明;
3、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资源勘查评价、标准和规范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情况的说明;
4、其它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18号)
详细信息: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石油替代等。
第三条(资金来源和年度计划)
本市用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扶持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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