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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法律知识演讲

社会救助法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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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什么是社会救助。

所谓社会救助(socialassistance)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它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社会救助的对象

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

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

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第三节社会救助的特征

社会救助不同于传统的济贫措施,也不同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其基本特征是:

1.目的性。社会救助的实质是保障生存权。

2.法定性。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救助通常被视为纯粹的政府行为,是一种完全由政府运作的最基本的再分配或转移支付制度。政府的这种责任或义务通常由最低生活保障立法的方式加以确认,并且透明极高地公之于众。

3.无偿性。国家通过社会救助的方式赋予特定社会成员一定的利益,帮助其克服生活困难、摆脱生活困境是没有对价条件的。作为最基础层次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在利益赋予上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列入国家总预算支出,社会成员无须缴纳费用,符合条件者即可获得社会救助。

4.救助对象的特殊性。社会救助通常在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其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陷入生活困境时发生作用,救助对象是已处于生活困境中的社会成员。因此,社会救助对象不像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那样具有广泛性。

第四节社会救助的内容

第一,经常性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

第二,紧急救助制度。紧急救助主要是指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的对灾民的紧急救助和应急救助行动。也包括对灾民延续一段困难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与修复工作的救助。

第三,临时性的救助。临时性救助主要是指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流浪儿童的救助。

第四,支持倡导开展社会互助活动。通过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的民间组织,以及倡导开展群众之间经常性的互助互济活动,来达到社会互助,对困难群众起到帮扶作用

第五节社会救助的具体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

是指政府对收入低于政府公告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或实物救助,以保证该公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点是:

1.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助是公民生存权的体现

2.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

(二)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3年,上海市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国际上对贫困人口进行规范救济的经验,率先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三)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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