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对分公司的管理制度
子公司对各分公司管理细则
一、总则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规范各分公司管理行为,确保在合作过程中总部与分公司之间业务良好衔接,减少或消除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管理风险,以达到奖优惩劣,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范以及公司已有制度、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二、管理细则
(一)招投标管理
1、分公司对外承揽业务时,需贯彻总公司经营理念。“认认真真做好每一个项目”。在承揽业务时,需谨慎对待,严格筛选,需要投标的项目需提前与公司分管领导和经营部联系,根据项目概况、业主要求等情况初步确定是否参与投标,招标文件必须提前一周送至公司。若需汇保证金的需在开标截止前5天汇至公司,逾期到帐视为放弃投标。
2、标书制作费需在送招标文件时一并支付(本市1000元/次,外地市2000元/次)。投标需总监到场时,总监费用另行由分公司承担。
3、开标所涉及公司及个人证书原件必须在开标后12小时内送达公司。
(二)合同管理
1、合同签订前,分公司负责人应详细审阅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附加协议条款,电子档传送公司经营部统一编号并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最终审批签订。分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2、分公司项目在签订合同前,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应及时将保证金转入公司账户后及时办理。
3、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分公司应安排专人定期关注合同履约情况,并及时向公司报告,严禁监理业务分包和转包,否则总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公司承担。
(三)质量安全管理
1、分公司经营的项目,应认真履责,认认真真做好每一个项目,将每个项目人员配备由分公司行文,并在分公司备案,同时上报总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变更,需向总公司备案,
2、分公司对当地主管部门及总公司转发、下分的文件应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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