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的税法规定
临时用工、非企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临时用工、参观学习、商业洽谈、协作配套、售后服务、产品试验、接车、实习、临时办理业务等人员的安全管理。
2管理职责
集团公司技安环保部负责对各分子公司临时用工、非企业人员安全管理具体内容作出说明。
3管理内容
3.1临时用工人员
3.1.1人员选用
3.1.1.1招用的人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1.1.2招用国家实行职业资格标准工作岗位上(包括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有效证件。
3.1.1.3对退休返聘和临时招聘的人员应进行体检,对身体条件不适应岗位要求或患有禁忌症,以及有从事职业危害岗位经历者一律不予招用。
3.1.2劳动合同的签订
3.1.2.1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将聘用人员情况上报人力资源1
部,审核备案后,方可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1.2.2严格按照人力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要载明有关保障聘用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
3.1.2.3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工会组织负责对劳动合同进行实施和监督。
3.1.3责任与义务
3.1.3.1用人单位要对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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