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
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各司、局、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有关招标内容的核准工作,特制定《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告投资司、法规司。
附件:《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5月3日印发了《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根据这一总体要求,我委于2001年6月18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国家计委9号令),进一步明确招标内容核准的范围、程序以及部门职能分工。几年来,各司局对此比较重视,执行的效果总体是好的。
随着《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实施,招标内容的核准需要作相应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一是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只原则性地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属于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范围,目前需要进一步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改为核准制或备案制,这样,对招标内容的核准就需要根据管理方式的改变相应调整;二是需要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三是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没有对我委内部司局核准招标内容时的职责分工、方式和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很有必要予以细化。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高投资监管和调控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委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内容核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责分工原则
按照职责分工,谁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谁负责对项目招标内容进行核准。
(一)投资司负责全委招标内容核准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投资司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
(二)其他有关司局负责本司局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
(三)法规司负责有关招标内容核准政策、规章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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