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瓶装燃气的送气服务行为,维护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燃气用户的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送气服务是指取得《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以下简称瓶装燃气企业)根据用户要求,将本企业供应的瓶装燃气由企业服务人员送气到户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省、设区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瓶装燃气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瓶装燃气企业的送气服务范围为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行政区域;需要跨市、县实行异地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异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由供应站点的服务人员进行送气服务;不得利用送气车辆直接向异地用户提供瓶装燃气送气服务。
第六条瓶装燃气企业应当与送气服务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定期安排其参加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送气服务。瓶装燃气企业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用工合同的在册送气服务人员名单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送气服务人员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者严重违法、违章被开除的,企业应当及时收回其从业相关证件,并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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