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标准
1.总则
1.1为规范本市燃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供气,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了本市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的基本内容和管理标准。
1.3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单位。
1.4本标准不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器具。
1.5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单位必须具有燃气运行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管理权。
1.6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本标准对燃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1.7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所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1(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版)(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4)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例gbl7267-1998(5)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sy5985-94(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1999-154号)(7)城市燃气供应服务管理标准db/t29-99-2004(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术语
2.1城镇燃气(urbangas):
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企业生产作燃料使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城镇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2城镇燃气设施运行单位(operatingunitofurbangas):
指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和城镇燃气设施使用单位。
2.3城镇燃气供气设施(gasfaculties):
指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及用户设施。
2.4用户设施(customerfaculties):
指安装在用户内的输气管道、阀门及计量器具。
2.5用气设备(gasappliances):
指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用途的设备。
2.6运行(operation)指燃气供气设施通过专业人员按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实施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维护正常运转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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