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建设项目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的申请和批复
1、申请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需配套的环保设施完工后,建设项目需要试生产的,建设单位须向市环境保护局综合管理办公室项目验收股提出试生产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表》(附件1),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以备现场检查(附件2)。
2、现场检查和批复
市环境保护局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具备试生产条件的,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该项目试生产;不具备试生产条件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建设项目建成投产或试生产(自试生产3个月内)阶段,建设单位须向环境保护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未完,全文共1540字,当前显示44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