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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管理条例

第一条镇宣传科教办对民办学校(园)实行积极扶持,加强管理的方针,根据镇外来人口,教育需求,做好民办学校(园)的布局和申报审核工作,确保民办学校(园)适当的生源和经济效益。

第二条镇宣传科教办与民办学校(园)既分工又合作共同抓好民办学校(园)的管理,确保民办学校(园)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园)的法人、举办者、校长每学期召开三次以上会议,镇宣传科教办每年要公开、公正地做好民办学校(园)的督导评估,公布评估结果,表彰先进,对违法办学和教育教学质量差的学校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向市教育局停止其招生和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拿到办学“三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后,在开学后一年内,教学设备要达到市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教学仪器、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建设规范的第三类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准招收新生,教办每年都要组织各校参加市教育局的仪器订购会,逐年增加教学仪器、设备,开办三年后要达到二类标准。通过每年的督导评估,完善民办中小学的仪器、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建设。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每班的学生人数目前不超过50人,民办幼儿园每班人数不能超过40人。由镇宣传科教办根据市教育局审批的办学规模和现有校舍设施,核准每年学校、幼儿园的招生班数、人数。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校董会,校董会要依法制定董事

1会章程和学校章程,董事会成员组成要符合教育法规。校董会提出符合任职条件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选,报镇教办和市教育局批准,校董会无法提出符合任职要求的校长,由镇教办推荐合格的校长,确保学校依法办学。校董会每学期召开二次以上会议决定。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费筹措,经费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校董会召开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校董会成员要学习有关教育法规,领会办学“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含义,提高办学认识,明确办学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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