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管理条例
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的顺利进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的资产是折本校山有、使用的,枉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学校购置的资产:学校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尤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巾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用具和植物等;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古200元)而低于500元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第三条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处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l、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3、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其主要职责是:
l、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学校产权完整的职责:
2、根据职责制度并组织实施学校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
3、负责校内各学位资产占用和使用方向的管理:
4、负责全校物资采购与报废等计划的综合平衡、计划变更与实施、参入基建招投标与竣工验收:
5、负责学校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学校资产的帐、卡管理,做到帐卡、帐帐、帐实三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办理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分级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制。
资产管理处为学校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学校资产的统一登记汇总,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规划、协调、管理学校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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