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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辖区内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方便群众出行和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和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苏交法[2005]9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在农村公路村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平交道口是指在公路两侧增设供车辆和行人出入公路的搭接道路。

第三条设置公路平交道口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公路平交道口设置应符合我市公路发展总体规划,适应我市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

第六条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庄、集镇、开发区、连片房屋、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的间距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搭接公路的道口数量,一般每规划和新建一组建筑群,应当确定一个平交道口,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规划部门在审批公路沿线建设项目,涉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批准。

第七条在集镇段公路设置平交道口,应当采取归并、隔离、修建辅道等措施,沿路长超过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两至三个平交道口,小于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不超过两个平交道口,实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和行人分离。

第八条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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