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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袁庄镇农民集中居住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袁庄镇农民集中居住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党(总)支部,各村委会,各单位:

《袁庄镇农民集中居住建设管理办法》经镇党政联合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村、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袁庄镇委员会

袁庄镇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袁庄镇农民集中居住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引导农民集中居住,促进村庄适度集聚和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集约配置,促进整合农业生产和生态空间,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依据《袁庄镇镇区总体规划》、《袁庄镇镇村布局规划》和《关于明确农民集中居住规划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东政办发[2006]90号)、《关于切实规范农民集中居住秩序的通知》(东政办发[2007]35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发[2007]22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袁庄镇镇域范围内农民集中居住建设,镇区内各类建设按镇区总体规划及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镇政府负责全镇农民集中居住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政村村域范围内农民集中居住建设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民集中居住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

农民集中居住建设规划由镇村镇建设办公室牵头,各村民委员会参与编制。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主席团审查同意报县政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农民集中居住规划必须依据《袁庄镇镇区总体规划》、《袁庄镇镇村布局规划》,根据东发(2007)22号文件精神结合各村实际,农民集中居住点规模镇区周边为2500-3000人,一般农民集中居住点规模为2000-2500人,全镇从原来的43个农民集中居住点调减为20个左右,原则上每村开工建设一个点,特殊情况需增点的必须申请批准。各村必须以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通报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的农民集中居住点位置,并严格按调整后的农民集中居住点组织落实,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第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六条

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严把农民宅基地审批关,同时要结合上级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把新规划的农民居住用地统一调整为建设用地。

第七条

农民集中居住用地由各村按相关规定一次性规划,分期使用。首期农民居住点要调出15亩左右用于农民建房,以后根据需要逐年进行调地。

第八条

农民按规划要求到集中居住点申请宅基地的,在审批时应明确收回原宅基地,并坚持先拆除旧房,交出原宅基地再划拨新宅基地建设。原宅基地除可保留5m2/人的副业用房外,其余房屋应在建房之日起六个月内拆除退耕。若原宅基地在六个月内暂时交不出来的,由原宅基地使用户每年支付土地租赁费给村,标准为新占宅基地同等补偿标准的1.5倍,跨村进集中居住点建房的农户,在新建房屋建成后一个月内必须交出原宅基地,严控一户两宅现象,具体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和镇农经、国土部门审核把关。鼓励农民规模养殖,各村应划定集中专用地,用地范围标准按相关产业结构调

整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未完,全文共3861字,当前显示127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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