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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186号)

【发布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

【发布文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2007〕145号【发布日期】

2007-04-27【生效日期】

2007-07-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宁波市

宁波市车棚车库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2007〕145号)

《宁波市车棚车库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车棚车库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车棚车库的使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城市交通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各县(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车棚车库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车棚车库,是指按规划要求为住宅配套建设、用于停放非机动车或机动车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第四条市和县(市)、区房屋管理、规划、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别负责车棚车库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未完,全文共1587字,当前显示47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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