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18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奇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收缴、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行政及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及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
(二)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三)编制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计划;
(四)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账户体系;
(五)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六)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监察、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监督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质量考核机制,对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九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遵循统一规范、方便操作、有效监督的原则,主要实行执收单位开票、商业银行代理收款、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征收管理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征收管理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做到依法征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超范围、超标准、超时限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批准设立项目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进行征收;执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未经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将收费项目委托下属机构或其他单位征收。
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下列具体工作: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负责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减免事项等内容;
(三)收款时向缴款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确定的征收方式及时将所收款项直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结算账户;
(四)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收入计划;
(五)负责登记本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台账,并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和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对账;
(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接受财政、监察、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
(七)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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