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时间:2004-12-0313:17:09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单位:
《河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批准,现印发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总是请及时向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抄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干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抄送:省委办公厅督查室、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
河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6]17号),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设立、变更、撤销事业单位均按本办法办理审批。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应坚持政事分开、推进社会化方向,遵循统筹兼顾、精简效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发展。
第四条
县以上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承办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批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办审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或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筹备主体负责办理设立、变更、撤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申请事宜。
第六条
设立自然科学研究、学校、文化、医疗卫生、新闻出版以及会计(审计)师事务、律师事务等机构,需分别报经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出版、财政、审计、司法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提出资质和资格审核意见后,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七条
上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与下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联合设立事业单位的,需先经下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再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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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