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制度5篇
食品经营者七项制度
为了确保食品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销售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食品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以下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购销台帐制度;
三、食品经营者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四、食品经营者质量承诺制度;
五、食品经营者厂场、场地挂钩协议准入制度;
六、食品经营者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七、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食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第二条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食品质量检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监督员。严格查验食品质量查验责任,设立食品质量监督员,严格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要进行三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样品为一级查验,要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证书、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看其文件资格是否合法、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批量采购食品为二级查验。采购人员、食品质量检验人员要按所进食品批次索取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证书、质量合格证等文件、查验其是否真实有效;要开箱检查和抽查食品质量、查验是否霉变,生产日期和保持期是否真实;要查验售食品包装标识是否条例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中文标注的食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防止过期或者即将到期的食品自制加贴新的生产日期、保持日期。
入库和出库为三级查验。仓库管理人员或者验收人员要对照“食品进货单”或者“食品进货合同”,由再查验食品质量、食品检验检疫报告、质量认证文件、质量合格证等文件和包装标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认证证书、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要加盖其印章。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退回供货商处理。
食品经营者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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