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意见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退费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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