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2008年09月11日13:55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收费管理,保障民办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切实规范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高校的退费,是指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本通知所称民办高校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高等学校,在学历教育、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独立学院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退(转)学、退费办法
第四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由学校无条件办理退学,全额退还学生所交学费、住宿费等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有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民办高校通过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招收的学生。
(二)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学生被学校招生人员或社会非法中介机构,以“统招”或入学后可代转为“统招”等名义欺诈入学;
(三)民办高校在筹办期、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四)民办高校超出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跨年度收费的;
(五)学校存在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使得教学活动无法继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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