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教育机构审批,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系在本省范围内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属中等职业学校教育。
第三条审批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办学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国家机构之外的社会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出资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第六条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举办民职业培训学校须达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附件1)。
举办民办技工学校须达到《安徽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第八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第九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法设施,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务会计制度,并符合设置标准的要求。第三章办学申请
第十条申请筹备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须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专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资产来源、投资数额、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
(二)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姓名、住址;
(三)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明;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属捐赠性质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一条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在获得筹备设立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备设立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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