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分为初创期、成长期和壮大期三类,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到5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通过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支持科技发展的资金;
(三)争取国家支持的资金;
(四)其他按规定渠道取得的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以及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天津科技融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控集团”)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向获得项目立项的企业放款,对所放款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聘请技术、管理、金融、投资等领域专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负责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第九条鼓励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投资。
第二章使用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十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新产品扩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工艺应用。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建设。
(三)补贴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
(四)支付通过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和项目评审费等其他支出。
(五)支付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政府资助周转资金和无偿资助两种。
(一)政府资助周转资金。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项目结束后归还,周转期不超过3年,额度为100-1000万元,对提升我市科技竞争能力和产业升级有重大意义的重大项目可超过1000万元。政府资助周转资金以信用担保、股权质押和债转股等方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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