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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军用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并受上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期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对于缺陷责任期已满而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相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明确具体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建设单位限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章监督机构的主要质量监督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下级监督机构和相关从业单位、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合同履行情况;

(三)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交底;

(四)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包括中间交工、阶段交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

(五)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六)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组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

(八)参与优秀勘察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交通建设工程监督任务。

(一)省级监督机构负责主管监督、市级监督机构协助监督的工程项目如下:

1.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高速公路工程;

2.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工程;

3.沿海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工程、港口工程,内河三级及以上的航道工程、内河1000吨级及以上港口工程;

4.30万吨级及以上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

(二)市级监督机构负责主管监督、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协助监督的工程项目如下:

1.国家高速公路网之外的高速公路工程;

2.国、省道公路工程;

3.除省级监督机构负责主管监督以外的其他水运工程

(三)县级监督机构负责主管监督农村公路及渡口等工程;未设置县级监督机构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接主管监督农村公路及渡口等工程

(四)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港口监督机构依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相关水运工程的主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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