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
闽海渔[2006]46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抵押其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抵押,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以海域使用权登记为基础,并遵循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
异地抵押的,必须到原海域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向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第七条
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㈡抵押双方当事人证明材料,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㈢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文本;㈣《海域使用权证》;
㈤海域使用权抵押价值评估资料,包括:
1、抵押当事人委托具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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