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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经信局)、各有关单位:

2011年10月14日,我委制定印发了《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1〕555号),对指导全省依法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产生了积极作用。为有效规范能评审查行为,结合前阶段工作实践,我委对该细则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主管部门依法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评审是指节能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项目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的行为。评审意见为节能审查提供依据。

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机构是指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经信委备案公告,在相应的行业、专业范围内开展节能评估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其中,符合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比照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下项目归类管理。

第六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并报送节能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见附件。

第七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分级负责。省经信委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设区的市节能主管部门。设区的市节能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结合县、市两级能耗水平、节能目标任务要求等情况,对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基本内容提出意见。

上报省经信委节能审查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区的市节能主管部门书面审查申请一式两份;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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