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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辽工商发[2011]66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海域使用权出资登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

现将《辽宁省海域使用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辽宁省海域使用权出资登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资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物权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登记,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对特定海域的排他性用海的权利。

第二条

投资人以其依法取得的辽宁省境内的海域使用权作为出资,投资于辽宁省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作出资的海域使用权应当权属清晰、无争议,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海域使用权不得用作出资:


(未完,全文共1341字,当前显示4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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