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淄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鼓励父母与子女同宅。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农村宅基地。
第六条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修缮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七条宅基地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宅基地纠纷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审批
第八条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村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口在本村,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在本村依靠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年满二十周岁,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而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本村村民;
(二)原住宅影响镇村规划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搬迁者;
(三)农业人口迁移,原宅基地已依法收归集体者;
(四)复、退、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其他人员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乡落户,农村确无住房者。
第九条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
(一)凡不符合第八条规定者;
(二)对不需要居住的旧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还集体者;
(三)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者。
第十条新建的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符合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必须符合经依法批准实施的乡镇总体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
(三)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与所占地块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十一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严禁村民或村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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