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
农村宅基地审批
项目名称:农村宅基地审批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权
公开形式:电子屏幕、媒体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主办股室:地籍宅基地股、财务股、
协办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
一、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
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
52、54条。
3、《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二、批准条件
1、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
2、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年龄年满18周岁。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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